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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09/3/26 14:08:00 访问次数:4280

 

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年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及有关教育的文件规定,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四条 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教育引导教职工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育造就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五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基层党组织、校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实行政务公开。
第八条 教代会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教代会对会议议题的审议研究,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意见与建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代会在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与校长意见不同时,必须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如意见不能统一,校长应暂缓执行,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年级组(或教研组,下同)、处、室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可按年级组、处、室等组成代表小组,推选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教育教学岗位的中、高级教师和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相关单位,参加选举。教代会代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
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职责
(一)在教代会召开前,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大家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二)在教代会开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可参加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教职工群众的工作。
(三)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有五十名以上教职工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名以下教职工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由全校教职工直接参加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相同。
教代会代表占教职工比例:一般50——100人的学校,代表名额为20——30%1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名额不低于15%
第十六条 教代会推选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会议。主席团或领导小组成员应有教师、干部和职工的代表,其中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要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代表临时会议。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小组(或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研究同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党组织、校长、工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领导,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工作。党组织要保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应当保证校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尊重和支持校长对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依法行使职权,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经费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 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
)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
)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
)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发动、教育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
)宣传教代会的决议,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基层党组织和校长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
)负责培训教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民主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
)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调解学校内部教职工的劳动争议 ,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
)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和组织开展教代会检查、评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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